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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2018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草案)》,决定批准这个《决定(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2190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8年2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以后授权项目如需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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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疆日报
编辑 | 何长涓
责任编辑 | 蒋龙珍
审核 | 侯万里